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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鴻柏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江文章
瑞興商業銀行昆明分行
113年10月25日
57,370元
FH0719487
002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瑞興商業銀行昆明分行
113年12月25日
57,369元
FH0719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