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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亞培快速診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昆頴  
代  理  人  鄭吟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劉懿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5月10日
40,000元
AG03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