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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曾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6966-7
1
374
2
82-NX-46397-5
1
37
3
83-NX-66748-7
1
20
4
84-NX-83909-3
1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