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引賀  
代  理  人  謝裕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劉國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11月7日
6,000元
CT068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