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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林健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57~91NX0000057
1
500
002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171~91ND0004210
40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