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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林志燿  
訴訟代理人  林明潭(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58~91NX0000058
1
500
002
百達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211~91ND0004250
40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