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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巨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沐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19日、6月17日、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巨恆旅行社有限公司 黃沐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1月15日
60,000元
SE9139405
4個月
002
巨恆旅行社有限公司 黃沐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2月15日
60,000元
SE9139406
5個月
003
巨恆旅行社有限公司 黃沐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3月15日
60,000元
SE9139407
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