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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吳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7-8
1
1000
002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8-0
1
1000
003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9-1
1
1000
004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30-8
1
1000
005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301-6
1
1000
006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22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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