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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陳美鳳(即黃錦徵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9385-0
1
153
002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3878-1
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