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代  理  人  黃怡雯  
            簡靖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碧歐司文化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白尊宇
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
114年1月10日
新臺幣15萬1200元
QA5369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