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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楊寶春(即楊國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基金
09-D5-01-0000831-5
1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