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均澤
代 理 人 陳宥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