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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屹砎  
代  理  人  蕭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洪祥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
114年3月1日
新臺幣
13萬3,130元
BX906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