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賴明龍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連惠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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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