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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林知儀(即賴玉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柯瀚棋(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193506-2
1
1000
002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8865-0
1
70
003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6277-8
1
847
004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23562-4
1
678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12432-1
1
5
006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47266-1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