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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郭勁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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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實翊企業有限公司、蕭人俊、祁澤國、許麗卿
台北市○○○路0段00號
84年12月28日
未記載
7,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