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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陳淑雍(即何建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32852-2
1
1000
00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32853-4
1
1000
003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74969-0
1
200
004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6542
1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