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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鄭紫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1月14日
246,195元
KG848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