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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能  
代  理  人  王佳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張裕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13年12月3日
105,468元
AL381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