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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曹展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18張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聲請人掛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張及「嘉裕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18張清單(出處: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
日福股字第410號函、嘉裕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嘉股字第1
14013號函,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卷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