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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玩耳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114年3月3日
59,402元
EN09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