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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代  理  人  張雅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劉永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113年5月31日
11,421元
SC3518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