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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文騰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文騰生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4年4月5日
8,050元
BN785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