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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龔嘉義、譚貽莒、賀曉靜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3年5月18日
未記載
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