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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林恬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五八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五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16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付 款 地
良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周福生、周陳秀蓮
86年1月14日
未載
400,000元
臺北市○○○路000號1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