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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蔡延龍(即蔡林秀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2PZ0002181-0
1
12
002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3PZ0002060-0
1
12
003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704544-2
1
605
004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36190-0
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