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欣  
代  理  人  許博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陸伶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紹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114年2月26日
56,982元
BC000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