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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代  理  人  李昱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363號(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吳旻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08年10月16日
10萬4,250元
PC6005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