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  
代  理  人  林滄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信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11月14日
69,580元
EA057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