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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德川音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德川音箱股份有限公司 陳啟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
114年5月4日
210,000元
AN0446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