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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賴垣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10月7日
9萬2,000元
0092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