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代 理 人 姚立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