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代  理  人  姚立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澄茂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民國
113年9月5日
新臺幣
60萬6,706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