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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高滿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NARONG BOONSA THENWONG
泰商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114年1月21日
22萬5,000元
TP4313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