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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牟菊   
代  理  人  孫明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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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X-42811-1
1
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