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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橙實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筱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114年4月4日
16,052元
KE128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