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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31號),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2月4日
38,459元
NS451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