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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聯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美  


代  理  人  黃啟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9404 7
1
72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12291 2
1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