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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代  理  人  張維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大直分行
114年1月25日
116,663元
QA474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