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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世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代  理  人  李華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世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5月14日
80,962元
KE222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