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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承鴻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鉅邦工程有限公司 謝美姬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114年4月30日
199,500元
SD653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