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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泉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綺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5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泉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4年3月31日
9萬4,122元
PB026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