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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生  
代  理  人  方怡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振春
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114年6月5日
15萬3672元
WYAA691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