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余張曉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3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蔡馷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4年2月5日
37,917元
HQ249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