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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吟  
訴訟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9月13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三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民國114年3月16日
新臺幣36萬7,438元
SD640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