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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劉憶堂  
代  理  人  劉憶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3819-1
1
1000
002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4781-6
1
1000
003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4782-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