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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陳盧玉花
代  理  人  陳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33897 3
1
1000
00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3729 6
1
934
00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4592 1
1
973
00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5476 7
1
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