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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簡泰正
            林瑞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期
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3月14日
43,945元
3011957
6個月
114年7月9日
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4月15日
43,945元
3011964
7個月
114年8月9日
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5月15日
43,945元
3011971
8個月
1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