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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黃玫玲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霞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9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NF-0000017
1
100,000
002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19~23
5
50,000
                     合計
  6 
 15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