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太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晁偉  
                  送達代收人潘瓊如  
代  理  人  盧昱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4年1月20日
110,808元
0092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