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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大由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宏  
代  理  人  陳永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証基金管理委員會 張元旭
永豐商業銀行濟南路分行
114年5月2日
250,000元
AS2813201